揚中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預防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發生,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蘇食安辦〔2016〕5號)等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群眾自發組織的,在餐飲服務單位以外的場所舉辦的,一次性聚餐人數在50人(含50人)以上,主要由農村流動辦酒廚師(以下簡稱流動廚師)、提供流動餐飲服務的經營性餐館、農村流動餐車、專業服務團隊等上門承辦的各類聚餐活動。
第三條? 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及本規定的有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食品安全,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指導和社會監督。
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以下簡稱舉辦者)應當選擇經過備案并具備食品安全基本保障能力的承辦者,并對承辦者的食品安全狀況、問題和隱患進行自檢自查,在舉辦聚餐過程中,全程督促承辦者規范食品加工行為。
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以下簡稱承辦者)應當及時履行聚餐活動報告登記義務,對食品原料和相關產品采購、從業人員健康狀況、加工環境和設施設備、食品加工操作環節進行檢查和規范,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食品留樣、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四條 ?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在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的統一指導下完成各項工作,實行市、鎮、村三級負責制,堅持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負總責,部門和鎮(街、區)雙重管理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工作原則,實行申報備案與審查指導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的綜合協調、業務指導、知識培訓、應急處置等工作。
市衛計委牽頭負責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調查、風險監測、健康體檢、信息上報、宣傳教育等工作。
鎮(街、區)應當建立健全基層食品安全網格化管理體系和社會共治體系。鎮(街、區)配備食品安全協管員,村(社區)配備食品安全信息員,具體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的調查摸底、備案申報、審查指導、宣傳教育等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好各自職責,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政府要將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在經費、裝備等方面為協管員、信息員開展工作給予保障。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備案管理、申報登記、審查指導、宣傳教育、知識培訓等一律不得收費。
鼓勵對農村集體聚餐進行綜合治理,推動農村集體聚餐進入固定場所經營,持續改善經營環境和條件,支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申報登記與審查指導
第六條? 實行農村集體聚餐申報登記制度。舉辦者和承辦者均是申報登記責任人,自覺履行信息報告義務。凡一次性聚餐人數50人及以上的,舉辦者和承辦者須提前3天向村(社區)食品安全信息員(以下簡稱村信息員)申報,內容包括舉辦時間、舉辦事由、餐次、地址、每餐次預期參加人數、菜單或食譜、辦酒廚師等, 并同時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不足3天的,應在確定舉辦時間3小時內報告。
村信息員應及時登記并向鎮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鎮食安辦)填報《信息報告表》。
對未報告的農村集體聚餐,村信息員應當主動了解聚餐時間、地點、人數等內容,并及時登記上報。
第七條? 鎮食安辦應及時收集聚餐信息,通知有關工作人員進行審查指導。鎮食安辦每月10日前向市食藥安辦上報上一個月的《信息匯總表》。
發現本轄區流動廚師等存在跨區域承辦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鎮食安辦須及時將聚餐信息告知承辦地的食安辦。
第八條? 實行農村集體聚餐分類指導制度。市場監管局食品安全監管人員(以下簡稱食品監管人員)、鎮食品安全協管員(以下簡稱鎮協管員)、村信息員根據農村集體聚餐人數和規模,采取現場審查為主的指導方式,分別承擔食品安全審查指導任務。
村信息員負責本轄區一次性聚餐50人以上(含50人)至100人的審查指導任務。
鎮食安辦指派鎮協管員負責一次性聚餐100人(含100人)至300人的審查指導任務。
鎮食安辦通知市場監管局分局開展一次性聚餐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審查指導任務。
村信息員要積極配合上級部門,也可以接受市場監管分局和鎮協管員的委托開展指導工作。
第九條? 食品監管人員、鎮協管員、村信息員主要指導和檢查下列內容:
(一)食品原料采購及票據留存情況;
(二)場所布局和清潔衛生情況;
(三)餐飲具清洗和潔凈情況;
(四)食品加工制作情況;
(五)廚師體檢和培訓情況;
(六)飲用水源衛生情況。
指導人員應當制作《指導記錄》,發放告知單,并拍照留存。現場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指導人員應提出建議,指導整改。
第十條? 聚餐所在地有傳染病正在流行或者流行趨勢的,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承辦地所在各級政府、村(社區)要采取停止舉辦農村集體聚餐等緊急措施;發現鄰近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要限制舉辦群體性聚餐。各級政府、村(社區)要向舉辦者、承辦者和社會群眾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第十一條? 實行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制度。鎮食安辦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增強聚餐舉辦者和承辦者的守法意識,切實落實主體責任。積極倡導崇尚科學、移風易俗、文明聚餐的社會風氣。
第三章 流動廚師管理
第十二條? 實行備案和公示制度。村(社區)每年對轄區內流動廚師進行摸底調查,凡符合食品安全基本條件的,予以備案登記。
鎮食安辦負責流動廚師備案信息的匯總、抽查和公示等工作,要通過報紙、網站、張貼告示等多種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示備案登記、人員體檢、知識培訓、依法經營等情況。
流動廚師要主動向所在地村信息員申請備案,填寫《流動廚師登記表》,并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證明復印件、健康合格證明復印件、主要衛生設施設備清單等材料。
第十三條? 實行“黑名單”制度。對流動廚師有無健康證明、培訓證,不服從指導等情形,以及存在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及添加非食用物質等嚴重違法行為,納入“黑名單”管理。市食藥安辦、鎮食安辦要在報紙、電臺、網站等各類媒體上定期發布“黑名單”信息。
第十四條? 實行健康體檢和知識培訓制度。鎮食安辦會同市場監管分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流動廚師參加健康體檢和知識培訓。鎮衛生院具體負責流動廚師的健康體檢工作。
流動廚師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從業。流動廚師應當定期參加鎮食安辦組織的知識培訓,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常識。
第十五條 流動廚師和幫廚人員的個人衛生要求:
(一)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操作時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頭發不外露,不留長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飾物;
(三)操作過程中應保持手部清潔,手部受到污染后應及時清洗;
(四)不得有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 ?實行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制度。鎮食安辦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增強聚餐舉辦者和承辦者的守法意識,切實落實主體責任。積極倡導崇尚科學、移風易俗、文明聚餐的社會風氣。
第四章? 食品加工操作要求
第一節? 環境與設施
第十七條? 舉辦者應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聚餐加工和就餐場所,食品加工和就餐場所附近無糞坑、豬圈、垃圾堆(場)、旱廁、有毒有害企業等污染源,或者可以采取有效措施能夠避免污染。
第十八條 ?聚餐活動舉辦場所應事先進行環境清掃,消除老鼠、蟑螂、蚊蠅及其孳生條件,保持環境清潔。
食品加工場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劃分為原料清洗切配、烹調加工、食品備餐分餐、食品貯存、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等。
第十九條? 食品備餐分餐、食品貯存等操作場所應設于固定用房內。因原料清洗、切配、烹調加工、餐具清洗消毒和保潔需要臨時搭建的簡易棚,應選擇地勢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應配有防蠅、防塵、防鼠等設施,四周宜設圍護。
食品加工操作場所應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排污及存放廢棄物的設施,有冷凍冷藏設施、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潔設施等。
第二十條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應當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區分開使用,用前洗凈,保持清潔。
第二十一條? 無法滿足清洗消毒要求的聚餐活動,宜使用合格的集中消毒餐用具或一次性餐用具。
承辦者自備餐具在存放、運輸過程中應使用加蓋密閉保潔柜、箱等,餐具保潔設施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第二十二條? 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經檢驗合格的井水。
第二節? 采購與貯存
第二十三條? 舉辦者、承辦者應當從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集貿市場采購符合質量標準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購貨憑證。
第二十四條 ?禁止采購、使用和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十四)使用后可能產生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如發芽的土豆、野蘑菇、鮮黃花菜、四季豆類等。
使用自產食品或者從散戶采購的,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條? 食品、原料、相關產品應存放于清潔、干燥的室內場所,需冷藏保存的食品應當及時冷藏。
貯存場所、設施應保持清潔,實行隔墻離地存放,場所內嚴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節? 加工與留樣
第二十六條 ?承辦者在加工前必須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發現腐敗變質、感觀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二十七條?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凈,蔬菜、肉類、水產品應分開清洗。
第二十八條? 需要熱加工熟制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食品,應當在晾冷后及時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食品必須再次充分加熱后方可食用。
加工后的食品成品要在清潔的室內存放,一般不得超過2小時。超過2小時的,需要及時冷藏。
冷藏冷凍的,要保證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擺放,盛放食品成品的容器建議用保鮮膜或加蓋封口,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九條? 受加工條件限制,承辦者不得加工熟鹵菜、涼拌菜、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
外購熟鹵菜、涼拌菜等高風險食品的,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購買,要保證運輸、貯存所必要的溫度和時間條件。
熟鹵菜、涼拌菜等外購食品進行改刀拼盤處理的刀、墩、板等工用具,應當重新洗凈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 ?采取自行清洗消毒的聚餐活動,使用的餐飲具必須按規定洗凈、消毒、保潔。工用具消毒盡可能使用高溫消毒方式。
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食品要求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 ?聚餐的食品應當在審查人員的指導下對涼菜、熟鹵菜、葷菜等重點品種留樣。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碗、盒等容器內,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克,并記錄食品名稱、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二條 ?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應當建立完善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適時組織開展應急演練。鎮(街、區)應當細化落實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配合開展應急演練。
第三十三條 ?實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聚餐人員一旦出現疑似食物中毒癥狀及其它突發性食品安全事件,首先得到信息的聚餐舉辦者、承辦者等相關人員應當立即停止加工供餐,及時將中毒患者送往就近的醫療衛生機構就診,并立即上報村信息員、鎮食安辦或直接報告市場監管分局。
指導人員、村(社區)發現或接到有關信息的,要立即向鎮食安辦上報,并按工作職責開展協助救治、保護現場、配合調查等工作。
鎮食安辦及成員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處置,并及時向所在地政府、市場監管局和衛生計生委報告。
第三十四條 ?接收中毒病人治療的醫療衛生機構或醫務人員,應當按照信息報告規定上報衛生計生委,并同時向市場監管局報告。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十六條 ?各級食安辦及成員單位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報告后,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衛生計生委應當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舉辦者和承辦者應當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調查處理、救治處置等工作。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 實行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聚餐舉辦者、承辦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不主動登記備案信息、未及時申報聚餐信息、未辦理健康證、不接受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不接受指導意見等情形之一的,造成他人人身受到損害的,舉辦者和承辦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義務和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鎮協管員、村信息員未按規定履行備案、登記、報告及指導等工作職責,造成食物中毒等嚴重后果的,由鎮(街、區)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并扣除協管工作補助,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第三十九條? 有關單位未按規定開展備案管理、知識培訓、審查指導、安排體檢等工作職責,造成食物中毒等嚴重后果的,依照問責規定,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并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第四十條? 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依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發生食物中毒后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舉辦者,是指因婚嫁、喪葬、壽辰、升學、生子、喬遷等原因而自發組織舉辦農村集體聚餐的單位或個人。
承辦者,指在農村地區應舉辦者要求,上門提供聚餐宴席食品加工服務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如流動廚師、提供流動餐飲服務的經營性餐館、農村流動餐車、專業服務團隊等。
流動廚師,指自身無固定加工場所和服務對象,為他人提供食品烹調加工等餐飲服務的廚師。
一次性聚餐,指在舉辦者在一個餐次時段內安排集體用餐的活動。例如,早餐時段、午餐時段、晚餐時段要分別作為單獨一個餐次。
第四十三條? 單位集體聚餐、在城區上門提供聚餐宴席食品加工服務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參照本辦法管理。
提供流動餐飲服務的經營性餐館、農村流動餐車、專業服務團隊參照本辦法第三章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揚中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